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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2 18:46: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实施)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办理监督手续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质量安全登记确认文件;信息公开。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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