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行业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勘察设计行业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各师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对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严重违法事项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改正,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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