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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2 18:48: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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