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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22 18:50: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职权依据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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