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特殊消防工程设计审核

发布时间:2020-12-22 18:52:3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特殊消防工程设计审核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 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 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