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的备案和抽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的备案和抽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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