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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