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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