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订)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活动,是指特许人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允许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特许人,是指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作出特许经营决定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第一款 特许人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特许经营权证。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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