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 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