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师)食药监食罚【2017】第2-003号 |
第七师一二五团刘氏银霞早餐店阻扰监督检查食品案 |
第七师一二五团刘氏银霞早餐店 负责人:刘银霞 |
无 |
刘银霞 |
2017年2月20日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对第七师一二五团刘氏银霞早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负责人阻扰进店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
2017年3月15日 自觉履行 |
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7日 |
|
2 |
(师)食药监食罚【2017】第2-002号 |
第七师一二五团清香居饭馆,餐饮具未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第七师一二五团清香居饭馆,负责人:王根钱 |
无 |
王根钱 |
2017年2月21日对第七师一二五团清香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场所饭馆后堂发现该餐饮服务单位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没有配备相适应的消毒柜、保洁柜、清洗水池及张贴标识。按要求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2017年3月16日自觉履行 |
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日 |
|
3 |
(师)食药监食罚【2017】第2-001号 |
乌苏高泉廖应成私房菜馆负责人廖应成阻扰监督检查食品案 |
乌苏高泉廖应成私房菜馆负责人:廖应成 |
无 |
廖应成 |
2017年2月13日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对第七师一二四团乌苏高泉廖应成私房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负责人阻扰进店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
2017年3月10日自觉履行 |
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3日 |
|
4 |
(七师食药监)食罚决字[2017]第1-001号 |
乌苏市西域明珠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
乌苏市西域明珠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91654202MA7782UP07 |
王黎刚 |
2017年2月16日54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乌苏市西域明珠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餐饮部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该餐饮服务单位后堂门口右侧的清洗池旁标识有展示柜字样的保鲜冷藏柜的第二层内有一个黄色塑料袋,袋内盛装有蔬菜;第三层内有一个黄色塑料袋,袋内盛装有蔬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拟处罚建议: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
2017年4月14日自觉履行 |
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1日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