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07-00004170 | 发布机构: | null |
生效日期: | 2017-07-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卫生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第七师卫生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编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性质 | 违反依据 (法律、法规) |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 |
处罚种类 (万元) |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 | 执法人员 姓名 |
被处罚人电话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日期 | 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 案情简要 |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
1 | 刘红梅未能出示有效健康体检合格 证明从事美发服务案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罚款(0.05) | 刘红梅 | 李玲、汪明昇 | 13565576009 | 七师卫公罚[2016]1-001 号 | 20161129 | 20170109 | 否 | 2016年11月29日11时50分,第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第七师一二六团灿烂理发店从业人员刘红梅出示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期而继续从事美发服务工作(现场照片四张为证)。 |
2 | 苏燕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从事美发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罚款(0.05) | 苏燕萍 | 汪明昇、李玲 | 13379727666 | 七师卫公罚[2016]1-002 号 | 20161129 | 20170109 | 否 | 2016年11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第七师一二六团燕萍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美发店经营者苏燕萍的健康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现场不能提供苏燕萍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现场照片叁张为证)。 |
3 | 宗雪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 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0.02) | 宗雪萍 | 郭宏伟、王海军 | 13999711108 | 七师卫公罚[2016]1-003号 | 20161220 | 20170110 | 否 | 2016年12月19日15时45分,第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员郭宏伟、王海军(药监S0019、药监S0022)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第七师一二七团纤丝秀理店检查中发现:1、在该理发店卫生间内马桶旁边有一红色桶,桶内盛装有毛巾。2、《美容美发客用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登记本》消毒内容未登记(现场照片四张为证)。 |
4 | 杨玲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0.5) | 杨玲 | 郭宏伟、王海军 | 15299339578 | 七师卫公罚[2017]1-001 号 | 20170302 | 20170518 | 否 | 2017年3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第七师一二六团春无语美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1、该美容店经营者杨玲现场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在标注有美容操作室内有四张美容床,面部导入仪一台;3、在迎接前台桌边左抽屉内发现名称为顾客档案登记有杜旭妹、史攀、任萍、任朝霞等顾客信息及护理项目或消费的记录本两本;4、在迎接前台桌边左抽屉内发现两本笔记本,登记有孙鹏缘,12月6日,新标+4号半滴,3遍、6月14日,杨娟,面护、眼护等为顾客服务项目及时间等内容(现场同期拍摄照片四张)。 |
5 | 夏卫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项 |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0.33) |
夏卫东 | 郭宏伟、张凤霞 | 15899286159 | 七师卫医罚[2017]1-001 号 | 20170410 | 20170620 | 否 | 2017年4月10日接投诉举报,第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员郭宏伟、张凤霞对夏卫东经营的医疗诊疗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夏卫东正在坐诊,有一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进门正面有一张诊疗桌,桌上放有0.9%的250ml氯化钠注射液1瓶,已开封的5ml注射器1具,5mg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2ml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1支,桌上有一食品包装袋,袋内盛装有8瓶0.48g已使用过的注射用青霉素钠空瓶。夏卫东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截止2017年4月10,营业十四天共收入人民币叁佰元(现场照片七张为证)。 |
6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中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五社区卫生服务站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0.1) | 郑开放 | 朱家骅、徐春江 | 15309927353 | 七师卫医罚[2017]1号 | 20170317 | 20170430 | 否 | 2017年3月17日上午13时30分,师卫生局监督员徐春江、朱家骅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中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五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现场发现高压消毒过的医用手术包2个,内有镊子4个,手术钳5个,手术刀柄2个,缝合针9个,包扎布12个,弯盘2个;在该卫生服务站的《兵团医疗机构门诊病人登记簿》内发现两名进行过缝合、包扎的外伤病人登记记录。在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未发现“外科”登记事项。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