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3-00004194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生效日期: | 2018-03-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17年第10期),涉及我师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三团美滋滋水饺店使用的盘子
2017年7月11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第一分局对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农七师一二三团工商所楼下的农七师一二三团美滋滋水饺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样品类别:餐饮具,产品名称:盘子、商标:无、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2017年7月11日、质量等级:无。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017年11月6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第一分局在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对不合格品进行了公示,并向农七师一二三团美滋滋水饺店负责人杨新江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及抽检的不合格品检验报告(No:BS170767)。同时就相关产品的清洗消毒设施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农七师一二三团美滋滋水饺店使用的餐具盘子是在2017年7月11日早上在消毒柜内进行消毒的,共消毒了25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该店对使用的餐饮具和其他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农七师一二三团美滋滋水饺店进行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3、第七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执法局已对该单位进行立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加强餐具清洗消毒规范,按操作规定实施过程控制;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二、第七师乌尔禾区好心情早餐店自制的油条
2016年10月28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局收到兵团食药监局邮寄的ST1766070036号样品的检验报告。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744mg/kg, 比标准要求不超过100mg/kg高出6.44倍。
2017年9月21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第五分局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137团团部绿禾路6幢013号的乌尔禾区好心情早餐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样品类别:餐饮加工食品,抽样品种:油条,生产日期:20170921.。
2016年10月28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第五分局在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对不合格品进行了公示,并向乌尔禾区好心情早餐店负责人栗景西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抽检的不合格品检验报告(No:BS1701389)。同时就相关产品的进货台账、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乌尔禾区好心情早餐店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油条精”,该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的计量进行添加,造成了检验结果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该店停止制售油条。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该企业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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