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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3-00004195 发布机构: 卫生局
生效日期: 2018-03-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来源:卫生局年风云 发布时间:2018-03-12 浏览次数: 【字体:

 

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17年第11期),涉及我师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七师一二三团万客隆超市销售标称新疆正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裕月饼

2017年11月2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局收到兵团食药监局邮寄的ST17660070031号样品的检验报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6g/100g,比标准规定(不高于0.25g/100g)高出1.24倍。检验机构为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2017年9月21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局对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农七师一二三团团结路东侧商贸楼的农七师一二三团万客隆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样品类别:糕点月饼类,产品名称:正裕月饼、商标:正裕、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2017年9月4日、质量等级:无。

2017年11月2日,七师综合监督执法局在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对不合格品进行了公示,并向农七师一二三团万客隆超市负责人叶建利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抽检的不合格品检验报告(No:BS1701384)。同时就相关产品的进货台账、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农七师一二三团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正裕月饼是(产品名称:正裕月饼、商标:正裕、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2017年9月4日、质量等级:无)是在2017年9月16日购进的,共购进7.5kg,已销售6kg(含我局抽样2.1kg),负责人叶建利自家使用1.5kg。由于进货数量少,已全部销售,现已无新疆正裕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同种同批次月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该店停止购进新疆正裕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同种同批次月饼。

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农七师一二三团万客隆超市进行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3、第七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执法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经调查处以:没收销售月饼的违法所得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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