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2-00004229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日期: | 2019-0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的通报
2018年12月18日,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丽红等28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他们2017年工资和部分员工2018年1至6月工资共计325535.01元,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经过调查,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更换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吴丽红等28人工作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城兴、总经理是陈海静。更换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啸、经理是李建平(辞职)、副总经理是陈龙。
2019年1月7日,人社局监察员再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联系郭啸、陈龙,通知他们到七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该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啸的行为,符合《工程建设领域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暂行规定》(兵人社发〔2017〕1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后,行为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的情形,应认定为“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19年1月14日,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陈海静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和陈海静于2019年1月18日前付清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并报送书面材料,该公司和陈海静逾期拒不改正。
综上所述,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劳动用工主体单位,工资没有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啸)和陈海静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9年1月29日,依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和《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以及《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91号)相关规定,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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