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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4-00004313 发布机构: 发改委
生效日期: 2020-04-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阶段性降低师市辖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用水、用暖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相关信息

来源:发改委李斌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兵团《加快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性政策落实工作方案》(兵防指发电〔2020〕183号)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兵防指发电〔2020〕173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度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统一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复工复产,积极帮助辖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现将师市阶段性降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用水、用暖价格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方面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7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政策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降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用气成本方面

(一)降低企业用气成本。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政策,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1%,保障生产生活用气需求。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用气成本。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个体工商户经常场所的气价统一下调10%,对已缴纳的费用执行先缴后返。

三、降低个体工商户用水成本方面

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水价统一下调10%,对已缴纳的费用执行先缴后返。

四、降低个体工商户采暖费方面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采暖费统一下调10%,对已缴纳的费用执行先缴后返。

    若对以上政策有不了解之处,可向师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992-6687565)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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