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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02000000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2-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22日我局对“新疆冠翔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工程陶瓷材料碳化硼及陶瓷制品建设项目”“123团胡杨河森成工贸有限公司U-PVC/PE供排水管材管件加工厂建设项目”2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22日-20242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2-6687676

    真:0992-6687676

通讯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车排子147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6室

    邮    编:834034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师市环审〔2024〕8号 关于新疆冠翔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工程陶瓷材料碳化硼及陶瓷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师市环审〔20248

2024-2-2

2

师市环审〔2024〕11号 关于123团胡杨河森成工贸有限公司U-PVC供排水管材管件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师市环审〔202411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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