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010000027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9-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9.1)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高泉马树申蔬菜店(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乌苏高泉马树申蔬菜店经营的生姜(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5-5-17;样品数量:3.2k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21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06514)。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X-J-SP06514)、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06514)送达给乌苏高泉马树申蔬菜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乌苏高泉马树申蔬菜店共抽检生姜3.2公斤,售价为18元/公斤,合计57.6元;该批次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询问并查看进货票据可知:乌苏高泉马树申蔬菜店于2025年5月17日从奎屯易天勤蔬菜店共购进了该批次生姜10公斤,购进价格是11.5元/公斤。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生姜。乌苏高泉马树申蔬菜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2×18=57.6元。
乌苏高泉马树申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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