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40000006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解读《第七师胡杨河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
解读《第七师胡杨河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文件依据及目的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兵团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7〕188号)及《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有利于合理核实居民用水和各类企业用水基本用量。有利于保障城市低收入者的利益,大幅度拉开少量用水和超量用水水价之间的差距,增强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浪费。
二、部门职责分工
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价水费标准的制定;水利局负责用水总量计划定额指标管理;财政局负责加价水费收取后的资金监管;供水公司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
三、办法实施范围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镇公共用水。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关于推进我区域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要求,我区各地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按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上下不浮动超过20%;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口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确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阶梯式水价按居民每户实际人口数,实行“以户为主,辅之以人”的办法实行。具体实施方式为: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档 | 每户每月12.4立方米(每年148.8立方米)以下部分(含12.4立方米、148.8立方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档 | 每户每月12.4-24.8立方米(每年148.8-297.6立方米)之间部分(含24.8立方米、297.6立方米)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1.5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三档 | 每户每月24.8立方米(每年297.6立方米)以上部分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2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档 | 每人每月用水3.1立方米(每年37.2立方米)以下部分(含3.1立方米、37.2立方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档 | 每人每月用水3.1-6.2立方米(每年37.2-74.4立方米)之间部分(含6.2立方米、74.4立方米)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1.5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三档 | 每人每月用水6.2立方米(每年74.4立方米)以上部分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2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师市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计划指标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具体由师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要求,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如下: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档 | 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 | 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
第二档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不含20%)以内 |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1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三档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20%) |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2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四档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含40%) |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3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五、低收入人群保障政策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对持有民政局发放的《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供养证》的贫困人口,按照现行居民用水水价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减免2立方水费”执行,减免水费由供水单位承担。
六、配套措施
为了加快师市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步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要加快户表改造、老旧管网改造、城市智慧水务建设的步伐,改造后实现“一户一表”,直接与城市供水单位结算的居民用水户将实行阶梯式水价政策。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档水价水平确定,并执行超定额累计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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