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16000000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胡杨河市商贸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第七师胡杨河市商贸旅游产业发展扶持
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商贸旅游业发展环境,壮大市场主体、补齐师市产业发展短板,促进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6号)、《兵团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若干政策措施》(新兵办发〔2022〕41号)、《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兵文体广旅发〔2020〕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在第七师胡杨河市纳统且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在第七师胡杨河市纳统且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电子商务、旅游业等行业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促消费项目及活动
1.在已有商业设施基础上升级打造夜间经济区等消费带动作用明显的消费聚集区项目,且项目运营主体为商贸业限上企业的,按照当年改造投入的20%给予运营主体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限上企业组织开展大型消费促进活动,对全师消费市场繁荣有积极拉动作用的,按照活动支出(主要是展位搭建费等)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全年促消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限额(规模)以上企业
1.对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且新申报入库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的,入库后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给予4万元、第二年给予5万元、第三年给予6万元。
2.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新申报入库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的,入库后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给予6万元、第二年给予7万元、第三年给予7万元。
3.对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且新申报入库为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的,入库后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给予1万元、第二年给予2万元、第三年给予2万元。
4.对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且新申报入库为限额以上住宿企业的,入库后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给予1万元、第二年给予2万元、第三年给予2万元。
5.对新申报入库为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按照升规入库类型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入库为居民服务、文体娱乐类企业的(年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入库后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入库后第一年给予3万元、第二年给予3万元、第三年给予4万元;入库为租赁和技术服务类企业的(年主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入库后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入库后每年给予5万元;入库为信息传输和软件服务类企业的(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入库后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入库后第一年给予6万元、第二年给予7万元、第三年给予7万元。
(三)支持限额以上大个体
对新申报入库的餐饮零售类大个体,在师市组织的消费券投放等促消费活动中给予支持。
(四)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新升限入库的电商企业,在享受升限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对往年已升限入库的电商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现同比增长的,按照网络零售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外经贸发展
1.对辖区生产(种植)型企业和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新增生产线、更新设备或配套设施、实施技改、开展仓储运输、完善境外营销网络等有利于外经贸发展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2.企业参加哈萨克斯坦中国商品展、莫斯科食品展等兵团组织的境外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按照1万元/展位、0.9万元/参展人员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参展企业最多1个展位、2人享受支持。
(六)支持旅游业经营主体
1.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在《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办法》中的奖补额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支持,即给予一次性奖补2.5万元、5万元、10万元。
2.被评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办法》中的奖补额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支持,即给予一次性奖补25万元、50万元。
3.被评为甲、乙、丙级民宿的,在《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办法》中的奖补额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支持,即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师市辖区各A级旅游景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在《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办法》中的奖补额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支持,即给予一次性奖补2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
5.师市辖区各A级旅游景区,年游客接待量5万人次,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年游客接待量10万人次,给予支持资金20万元;年游客接待量30万人次,给予支持资金30万元。
6.被评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在《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办法》中的奖补额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支持,即给予一次性奖补250万元。
7.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在《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办法》中的奖补额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支持,即给予一次性奖补250万元、100万元。
四、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每年申报时间按具体申报通知执行。由企业向所在地经开区、团场提出申请,并根据每年申报指南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团场、经开区审核后按类别提交至师市主管部门,其中:商贸类项目经师市商务局按程序核准后进行兑现,旅游类项目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按程序核准后进行兑现。
五、其他要求
(一)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确定。
(二)本办法所指投资额不包含土地价款。
(三)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严重失信受到联合惩戒的市场主体,取消该市场主体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对于未兑现的扶持资金不再予以兑现。
(四)享受扶持的新入库限上(规上)企业,自入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退库,入库三年内如因经营业绩无法达到限上标准等原因造成退库的,退库当年起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已按原政策享受升限支持且在三年拨付期内的企业,继续按原政策执行,直至政策兑现完毕。
(六)本办法由第七师胡杨河市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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