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4000000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解读《第七师胡杨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师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第七师办公室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4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新兵办发〔2022〕5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分总则、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举报办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兵团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师市实际,进一步作了细化。
第一章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进行了明确,并详细阐述了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举报事项,转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进行核查、行政处罚并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核查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第二章对奖励范围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并要求“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明确“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以及其他不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明确了奖励标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对奖励资金渠道进行明确,“纳入师市财政预算予以解决,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对举报办理工作模式、举报途径、受理办结时限、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反馈、领奖方式和时限、举报内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领取奖励所需材料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五章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处理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进一步明确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该《办法》解释权与实施日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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