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5000000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出台背景
2022年5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正式施行,标志着地名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师市地名管理工作,实现地名标准化、法治化,适应师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师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团(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戈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镇和连队建成区内的道路等街路巷名称;
(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公寓、山庄、大厦、商业中心等住宅区、楼宇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水库、渠道、堤坝、台、站、场等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风景名胜、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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