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5000000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胡杨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第七师胡杨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0〕57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民政发〔202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出台背景和目的:为加快建立全兵团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师市辖区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评定对象与条件: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正式接收老年人起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三)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
(一)未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以来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存在非法集资、虐老欺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不满两年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三年的;
(八)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情形。
评定所需申报材料:养老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结合自评情况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三)评定标准自评评分表;
(四)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承诺书;
(五)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评定期间,评定专家组有权要求养老机构补充提供必要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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