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15000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解读《第七师胡杨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2〕62号)文件精神,科学评价和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成效,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营造互利共赢良好格局,全力推进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师市实际,起草《第七师胡杨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一)评价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层推进、分类实施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向师市提供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分依据采用百分制评分。评价指标体系包含3类17项指标,其中支持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50%,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指标35%,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15%。
(三)评价方法及评定等级。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师市财政局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其评价等级。其中,A级不超过25%,C级不超过评价银行总数的1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为B级。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存量、增量的80%给与支持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得分。另外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
(四)激励措施。按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政策法规,在确保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可将符合存放条件的财政资金优先存放在考评结果为A级和前8家B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一年两次,其中半年评价周期为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面向本地金融机构。年度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面向服务师市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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