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150000006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字﹝2024﹞3号
新疆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66FY95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车排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平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胡杨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仍有2条炭黑生产线在运行生产,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停产的减排措施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9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2023年12月2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3.2023年12月2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罗忠明)》(证明你单位12月28日现场生产情况); 4.2023年12月2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28日现场生产情况); 5.2023年1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证明你单位在胡杨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落实的减排措施为停产);
6.2023年1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应贯彻执行每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
7.2023年12月18日胡杨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证明2023年12月18日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的通知》(证明2023年12月30日12时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
8.2023年6月9日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证明应急预案中要求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工业企业应急管控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产、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你单位在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工业源)中,应采取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
9.2023年1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0.2023年1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的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11.2023年1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罗忠明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罗忠明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2.2023年1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安环经理罗忠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罗忠明个人有关信息); 13.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印证材料,提出两条陈述申辩意见:1.公司主管不存在故意不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因承担工业园区内6家企业蒸汽供用,全部停产存在安全生产风险;2.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满足B级企业标准重新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尽快完成“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新修订工作
2.依据重新修订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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