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50000007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0〕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七师胡杨河市城市(含天北新区、五五工业园区和独立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
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
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不同结构类
型建筑工程具体征收基数分别如下:
(一)砖混结构(多层)征收基数为1110元/平方米。
(二)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多层)征收基数为1190元/平方米。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框架、框剪、剪力墙等)征收基数为1450元/平方米。
(四)钢结构多层(门式钢构、框架钢构、网架、桁架等)征收整基数为1200元/平方米。
(五)居民自用住房按对应房屋结构类型征收基数下浮30%。
第七师代管一师一团执行《第一师阿拉尔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第五条 配套费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减免配套费,也不得采取缓缴、欠缴等方式变相减免配套费。
(一)军队(武警)营房(不含家属宿舍)及军事设施;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
(三)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健身设施,用于提供社区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
(五)托儿所、幼儿园,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六)监狱、戒毒用房及住监武警用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安居富民工程和农民建设的自用住房。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电力设施、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既有自供暖锅炉房,按环保要求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兵团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后,报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配套费。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师市财政国库,纳入师市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下的有关项级科目。
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配套费,使用兵团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不得提留、挪用。供热企业不得以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或类似名义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费。对违反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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