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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50000007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师胡杨河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第七师胡杨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下发执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住建局的相关要求,我局参照自治区《管理办法》的内容大纲牵头制定了《第七师胡杨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含义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项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的收费项目,此费用收取后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和维护,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11条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情况和征收环节四方面内容,明确了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各环节的规范标准。

(一)征收范围。凡在七师胡杨河市(含天北新区五五工业园区和独立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在征收基数的确定方面,我局综合考虑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师市近三年建设工程净综合造价平均值为基本数据,综合考虑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结合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征收基数。

(三)减免情况。本《实施细则》中的减免情况均参照《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共9种减免类型:主要包括军队设施用房、国家机关用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用房、幼儿园和学校等教学用房、监狱类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建设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余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收环节。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环节,我局综合借鉴周边地区有益经验,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缴纳配套费,缴纳配套费后,对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上登记建筑面积与原收费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补缴或申请退还配套费。

、发布与施行

2020723第七师胡杨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师市建字20209号)由师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印发,正式施行时间为发布之日。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致电0992-6687281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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