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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师市地名办发〔2022〕1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规则的通知

师市地名办发〔2022〕1号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天北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胡杨经开区综合办,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综合办

《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规则》已经师市地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

                           202297


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地名标准化建设,推进地名规范化发展,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强化社会管理力度,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七师、胡杨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区、楼宇,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地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命名规则

第三条  标准地名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来区分同类地理实体中的个体(如:黄河南街黄河为专名,迎宾苑迎宾为专名),通名用来指明地理实体的类别及属性(如:黄河南街为通名,迎宾苑为通名)。

(一)专名的命名要求

1.符合地名规划区块设计,适应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结构,能反映本地历史、文化、经济、自然环境或建筑物特色。

2.使用简洁文明、健康且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3.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4.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禁止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纪念类建筑物除外),使用少数民族语音译词做地名的,其少数民族语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5.符合地理实体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6.一般不以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品牌名称)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得使用他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作为建筑物名称。

7.以当地行政区划、街路巷名称等作地名专名的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

8.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或驻地居民点名称命名。

9.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等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10.(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师市范围内自然地理实体、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居民区和楼宇名称,同类地名之间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二)通名的命名要求

1.通名使用应趋简、求别、名副其实,能反映地名属性。

2.要与类别地名的规模、功能相吻合,符合当地习惯。不能使用易产生歧义或误解,以及其他含义不清的词语作通名。

3.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XX路大街等。

4.不能以行政区划地名通名作其它地名通名(如:将住宅区命名为**小镇)。

5.城镇街路巷、住宅区、楼宇等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

第三章  命名字数限制和常用通名

第四条  行政区划名称,应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街道、社区等辖区名称,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所辖主要街路地名派生命名,其办事处、居委员会等机构名称以所辖区域地名派生命名。  

第五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字数原则上应控制在7个字以内。通名应体现自然地理实体特征。

    第六条  街路巷名称,字数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字以内。常用通名有街、路、巷、大道、大街、公路等。

街、路:用于规划红线宽度在20-50米的道路,东西走向一般使用,南北走向一般使用(镇)一般用作通名。
    :用于住宅区内不属于主要交通性的道路。
    大道、大街:用于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或快速路,应控制使用。
    公路:属于连接县级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的交通性道路;由于城市建设,改变道路性质的,应更名通名。

第七条  居民区名称,字数原则上应控制在6个字以内。常用通名有小区、花园、花苑、家园、园、苑、公寓、居、舍、度假村等。
    (一)园、花园:用以命名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5%)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住宅区,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二)苑、花苑:用以命名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树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三)小区:用以命名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在较大的小区内还要分片命名的,可选用园、院、里、苑、坊等作为区内片的通名。

(四)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体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楼群。

(五)居、舍:用以命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

(六)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城区外围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在1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第八条  楼宇名称,字数原则上应控制在6个字以内。常用通名有大厦、大楼、商厦、广场、城、中心等。

(一)大厦:用以命名楼层达到6层以上(含6层)或高度达16米以上(含16米)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二)大楼:用以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三)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四)广场:一般指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借用此词命名拥有配套公共场地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地面积在扣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后,尚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硬地,其中绿地面积不少于广场总面积的10%;并免费对公众开放使用;

2.广场前须加商务贸易等功能性词语。

(五)城:特指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用命名的,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命名要严格审核。

(六)中心:指某一功能在市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第九条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字数原则上应控制在6个字以内,特殊情况可增加至8个字,应控制使用。通名按行业标准和实体属性选择。
    第十条  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字数原则上应控制在6个字以内。常用通名有园、公园、游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堂、街等。
    公园:用于绿地面积必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对外公共开放的休闲、娱乐地;

: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文化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第十一条  除以上常用通名外,新增通名须报师市民政局批准。

第四章  命名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即持地名命名申请书、平面图和基本属性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命名相关手续,申请时要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或拟采用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2.实地勘察。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命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实地勘察,征求师市民政局意见后,确定暂定名。申请单位凭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示的暂定名证明办理立项相关手续。

3.批复命名。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名称进行正式命名批复,自批复15日内向师市民政局报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从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起,必须使用正式批准的名称。

4.社会公示。对命名的标准地名实行公示制度,由师市民政局自备案15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保护其合法权益。

办理地名命名登记手续后,因故不能开工建设或特殊情况需变更命名的,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师市民政局予以备案和公告。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师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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