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5000000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出台背景
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明确提出“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结合师市实际,制定《第七师胡杨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规则》。
三、出台目的
为方便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类地名申报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理解和掌握标准地名审核要求,使地名客观反映地理实体情况,避免出现大地理实体冠小名、小地理实体冠大名、地名类别“张冠李戴”等各类乱象,形成标准统一、层次分明、简明易记的地名命名序列。
四、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区、楼宇,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地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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