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26000000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第七师办公室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师办公室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第七师胡杨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兵师党委、兵师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依法有效预防、扑救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第七师胡杨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信息报送标准》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七师胡杨河市(以下简称师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各团场、经开区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兵地军警消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党政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师市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需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2021年国土三调对接融合数据统计,师市林地面积 59021.00公顷,其中:乔木林地10806.93公顷,灌木林地 42092.46公顷,疏林地504.78公顷,未成林地5273.59公顷;其它林地343.25公顷,森林覆盖率11.89%。主要分布在125团、129团和130团,其中,125团占全师林地总面积的20.52%,129团占全师林地总面积的35.41%,130团占全师林地总面积的23.90%。
草原总面积139663.14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105683.13公顷,人工牧草地756.84公顷,其他草地33223.17公顷,主要分布在124团和137团,其中,124团占全师草原总面积的 36.24%,137团占全师草原总面积的33.22%。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1.5.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师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师市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师市领导
副总指挥: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师市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健康委。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师市应急管理局,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师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分工,按师市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执行。
各团场、经开区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及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参与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监测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火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助对森林草原资源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师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师市党委、师市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团场、经开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师人武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的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师市民兵队伍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等任务,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勤务保障工作。
师市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协助师市党委、师市领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理森林草原火灾处置过程中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
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的救灾物资调储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师市工信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求,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通信保障、紧急物资生产等应急保障工作。
师公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师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协助做好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因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师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施需要,统筹安排本级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灾民转移所需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协调和保障。
师市水利局负责提供火场附近水源的地理信息坐标和水文资料,协调水库等水源管理单位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水需求。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事用火管理和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森林草原火灾对农业、畜牧业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农业、畜牧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师市文体广旅局负责旅游景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灾害影响范围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视听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处置灾区伤病员救治,组织调度医疗资源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师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师市、团场(经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所在团场、经开区森防指负责先期处置和指挥;跨团场、经开区(兵地)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别(联合地方)指挥。
跨师市(兵地)界且预判为较大、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及时上报兵团,由兵团、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需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由火灾发生地行政领导担任“前指”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天气情况允许,短时间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进行现场处置的扑火队队长全权负责指挥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必须设立火场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
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师市森防指成立火场前指时,应当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民兵工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3.4 师市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3.4.1 综合协调组
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师市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师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师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师市报告,并通报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视情协调参加增援的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3.4.2 抢险救援组
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利局,师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组织参加增援的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师市各有关医疗、防疫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3.4.4 火灾监测组
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3.4.5 通信保障组
由师市工信局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师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4.6 交通保障组
由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师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3.4.7 专家支持组
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牵头,师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团场(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根据现场火情、气象条件及扑火队伍力量等条件制定扑火方案。
3.4.8 灾情评估组
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3.4.9 群众生活组
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师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3.4.10 社会治安组
由师公安局牵头,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4.11 民兵工作组
由师人武部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民兵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做好火灾扑救现场民兵管理工作;协调师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与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3.4.12 宣传报道组
由师市党委宣传部牵头,师市党委网信办、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建立以综合消防队伍、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等扑火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团场(经开区)调动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团场(经开区)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团场(经开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师市(兵地)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兵团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统一标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蓝色预警: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低于10mm,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有轻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危险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黄色预警:连续10天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20天低于10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4级以上或阵风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4小时;有较高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草原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较快,有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黄色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连续20天出现中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30天低于10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高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很快,有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橙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连续30天出现高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60天低于10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极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极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极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红色预警信号。
5.1.2 预警发布
由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草局)、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等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林草局核定预警信息后报森防指,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师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团场(经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团场、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及时核查林草监测热点信息反馈,适时发布预警信号;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力量加大巡护力度,开展防火宣传,加大火源管控,进入应急状态。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蓝色预警的基础上,相关团场、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做好防灭火装备、物资、经费等各项准备;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团场、经开区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瞭望、视频监控和卫星监测力度,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对高火险区域开展防火专项治理检查;做好物资装备的靠前配备,以及处置和扑救火灾的相关准备工作,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备战状态。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黄色、橙色预警的基础上,对高危火险区域加大地面监测瞭望和巡护力度,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派出专项指导组进行蹲点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联合灭火演练,做好前出准备工作,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预案启动工作,进入临战状态。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范围
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所在团场(经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报告,或通过0992-6687768、110等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1)当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预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灾发生地所在团场、经开区要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向师市党委办公室(师市办公室)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准确、规范报送火情书面信息。
(2)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团场、经开区上报的火灾情况进行预判分析,当符合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师市党委和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后,应当30分钟内准确、规范向师市党委和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书面信息。
①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②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④发生在边境地区5公里范围内威胁哈萨克斯坦或哈萨克斯坦烧入我国有一定危险的森林草原火灾;
⑤军事管制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⑥国有天然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⑦发生在敏感时期、重要时段以及24小时未能扑灭明火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⑧发生在师市辖区或毗邻地方辖区,且火势极可能蔓延至对方的森林草原火灾;
⑨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5.2.2 信息报告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发布的林火热点监测报告涉及本师市的,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反馈核查信息。
工作日八小时内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信息,同时通过传真或政务内网以文件电报形式第一时间报送。工作日八小时外和节假日期间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信息,同时通过传真、机要系统报送信息。文字信息报送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
其他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照兵师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执行。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团场、经开区立即组织本地区扑火队伍及其他应急处置力量,一方面尽快疏散并安置危险地区的群众,另一方面调集扑火装备物资,尽快控制火势并扑灭明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师市森防办安排人员赶赴事发地及时收集森林草原火灾相关情况,实时开展火情会商研判,并向师市森防指报告。
6.2 分级响应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师市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团场(经开区)、部门、单位及毗邻地方政府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2.1 Ⅳ级响应
6.2.1.1 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师市森防指同意后,由师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森林草原火灾由事发地团场、经开区组织扑救。
(1)初判为一般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师市党委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2.1.2 响应措施
(1)师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通知各成员单位落实值班工作,加强火灾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2)师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公安局、气象局加强师市辖区内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会商研判,视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3)师市森防指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求,调派处置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资源进行支援;
(4)师市森防指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团场、经开区的火灾扑救工作。
6.2.2 Ⅲ级响应
6.2.2.1 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师市森防指同意后,由师市森防指总指挥启动Ⅲ级响应。森林草原火灾由师市森防指组织扑救。
(1)初判为较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对师市辖区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灾;
(5)波及两个以上团场、经开区的森林草原火灾,或事发地团场、经开区请求师市森防指进行支援。
6.2.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1)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立即将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师市森防办主任与其他师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发地设立扑火前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制定扑火及保障方案;
(3)师市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等及时赶赴火场前指,靠前指挥;
(4)师市森防指成员单位与事发地团场、经开区,在师市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5)师市森防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相邻团场应急救援队伍或地方县(市)派出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协调武警、民兵参与火灾救援工作;
(6)申请兵团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6.2.3 Ⅱ、Ⅰ级响应
当森林草原火灾进一步扩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师市森防指总指挥报请师市党委、师市启动Ⅱ、Ⅰ级响应。
6.2.3.1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初判为重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师市辖区内,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需要请求兵团森防指进行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6.2.3.2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初判为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师市辖区内,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需要请求兵团森防指进行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6.2.3.3 Ⅱ、Ⅰ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师市森防指总指挥在上级指挥人员赶到现场前,按照上级的指示,承担火场前指的指挥任务,待上级指挥人员赶到现场后,汇报现场救援情况,并按程序移交指挥权;
(2)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3)师市森防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请求增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4)按要求参与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灾扑救重大事项决策;
(5)为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供基础资料,做好外部支援力量的各项保障工作。
6.3 处置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师市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扑救火灾
师市森防指立即就地就近协调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半专业防灭火队伍、民兵和林业畜牧干部职工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根据扑救需要,请求兵团森防指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事发地团场、经开区安排熟悉当地地形的人员承担扑火救援力量的向导,对扑火队伍的行进与撤退路线进行指引。师市森防指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措施。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火场前指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发地团场、经开区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3.3 救治伤员
现场医疗急救人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师市森防指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火场前指迅速协调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师市公安局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火场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首先撤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和外援扑火人员,其次撤离民兵队伍,最后撤离消防救援队伍。原则上,参与扑救的跨区域支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有野生动物或畜禽死亡情况发生的,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3.7 信息发布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火灾和应急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一般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要经兵团森防指审核后,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发布。发布内容包括火灾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团场(经开区),涉及地方的通知相邻地(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6.3.9 善后处置
由人社局、医保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师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及工作实际,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及各团场、经开区负责灭火装备保障,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做好物资管理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师市森防指协调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 通信信息保障
师市工信局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对已配备的通信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做好保养,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指导相关团场、经开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
师市应急管理局、林草局、气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医疗保障
师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师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5 资金保障
师市、团场(经开区)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经费。
7.6 人员保障
火场前指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救援人员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各团场(经开区)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7.7 协同联动保障
师市森防指按照响应等级对各团场(经开区)增援队伍按梯次调派,并视情协调调动其他增援力量。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和查处
师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师市、团场(经开区)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师市林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师市森防指办公室下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团场、经开区,师市及时约谈团场、经开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师市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4 工作总结
师市森防办会同事发地团场(经开区)及时总结、分析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师市森防指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师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团场(经开区)森防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行政批准,并报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师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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